營改增熱點問題解答(一)
1、我公司原來是銷售貨物的小規模納稅人,還有本次營改增的應稅服務,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標準應如何判斷?
答:試點納稅人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銷售服務、不動產、無形資產的,貨物及勞務銷售額與服務、不動產、無形資產銷售額應分別計算,分別適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標準。
因此,混業經營的營改增試點納稅人只要有一項(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銷售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達到登記標準,就應該登記為一般納稅人。
2、納稅人于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不動產,適用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時的“第二年”怎么理解?是否指自然年度?
答:不是自然年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的規定,進項稅額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期從銷項稅額中抵扣;40%的部分為待抵扣進項稅額,于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3、全面營改增后,其他個人發生應稅項目是否可以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委托地稅局代征稅款和代開增值稅發票的通知》(稅總函〔2016〕145號)的規定,其他個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和出租不動產,購買方或承租方不屬于其他個人的,納稅人繳納增值稅后可以向地稅局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述情況之外的,其他個人不能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4、試點納稅人5月1日之前發生的購進貨物業務,在5月1日之后取得進項稅發票,是否可按規定認證抵扣?
答:不可以。
5、員工因公出差,住宿費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可以按規定抵扣進項?
答:可以。
6、企業既有簡易計稅項目,又有一般計稅項目,營改增后購進辦公用不動產,能否抵扣進項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的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因此,納稅人營改增后購進辦公用不動產,能夠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并且不是專用于簡易計稅辦法計稅項目的,按照規定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7、企業發生應稅行為,在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已繳納營業稅,營改增試點后因發生退款減除營業額的,應當怎樣處理?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規定,試點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在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已繳納營業稅,營改增試點后因發生退款減除營業額的,應當向原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營業稅。
8、實行按季申報的原營業稅納稅人,5月1日營改增后何時申報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實行按季申報的原營業稅納稅人,2016年5月申報期內,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稅款所屬期為4月份的營業稅;2016年7月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稅款所屬期為5、6月份的增值稅。
9、企業選擇簡易計稅辦法時是否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除規定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外,選擇簡易計稅辦法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